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杨小青
执业机构: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5553342269

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公司员工,工作强度较大,经常加班,曾两次怀孕均因胚胎停止发育而流产。2019年5月,王某再次怀孕后,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休息保胎。王某按照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向公司提交了相关病历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请假半个月。病假到期后,王某家属再次提供相关材料向公司请假,公司认为其仅处于怀孕初期,并没有出现流产征兆,故而拒绝再准假,要求王某按时上班。王某为保胎而拒绝上班,继续在家卧床休养。
2019年7月,公司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王某病假到期后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再次提交请假手续获得领导审批准假,不按时上班属于旷工,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而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怀孕期间每次产检均开具相应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其确需长期休息保胎。生产完毕后,王某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多个程序后,最终结果依然是公司支付赔偿金。根本原因在于怀孕期间女员工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王某第二次请病假也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确需长期休息保胎,公司不准假却在其病休期间以其持续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怀孕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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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一
原标题:《【齐妹子说法】女员工孕期长期请假,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